《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不是一般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物件致害责任,不能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其中,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指由于堆放物倒塌,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堆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有堆放人存在过错,由堆放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需举证证明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致害有过错,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如果损害事实为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堆放物品所致,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物件存在支配关系,即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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