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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 堆放物倒塌致害

法院如何认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的责任?

信息来源:汇胜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25 14:18:21  

堆放物致害责任,是指由于堆放物品倒塌、滚落、滑落,致使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该责任?

一、裁判规则

1.村委会堆放的石头倒塌致他人人身损害,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亭亭诉方方监护人、村委会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村委会在公共场所堆放石堆,石堆旁未设置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滚落的石头砸伤致残,村委会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事故时脱离监管,其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审理法院: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来源:陕西法院网 2017年11月9日

2.堆放木材倒塌造成他人伤残,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蒋某诉杨某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堆放人经营、管理和堆放的木材倒塌导致受害人伤残,堆放人对其实际管理的堆放物所存在的可能倒塌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也没有进行安全警示告知,其应当承担受害人的大部分合理经济损失。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应自担部分合理经济损失。

审理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原双桥区、大足县人民法院合并)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7年4月13日

3.地毯经营者堆放的地毯倒塌致老人伤残,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某诉塔某堆放物倒塌损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地毯经营者堆放的地毯倒塌致老人伤残,堆放人堆放物品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未合理选择堆放地点和堆放方式,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法院网 2015年11月2日

4.仓库中的管垜倒塌致他人伤残,仓库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天津港盛储运有限公司与薛文良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仓库中的管垜倒塌致他人伤残,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仓库的管理者无法证明管垜的堆放人和所有人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案号:(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004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侵权人砍伐和堆放树木时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致使部分树木滚落砸伤被侵权人,侵权人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责任——闫桂兰与梁保国、梁保金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人砍伐和堆放树木时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致使部分树木滚落砸伤被侵权人,侵权人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被侵权人缺乏安全防卫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身存在过失的,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4)菏民一终字第14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6.侵权人堆放的树枝滑落导致被侵权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某诉某镇林业养护服务社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人在公路上进行枯枝清除作业后,将树枝堆放在某处空地,树枝滑落导致被侵权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了堆放物侵权责任。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倪金龙主编:《农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二、司法观点

1.堆放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堆放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倒塌、滚落、滑落,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堆放人对堆放物有管护义务,应当合理选择堆放地点、堆放高度,要堆放稳固并进行看管,防止被他人随意挪动、攀爬等。《民法通则意见》第155条首次确立堆放物损害责任时,采用的归责原则为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但公平责任仅适用于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而实践中堆放物发生倒塌、滑落、滚落,通常系由堆放瑕疵或者管理瑕疵所致。发生堆放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一般都表明堆放人具有过错,只不过这种过错受害人很难证明而已。仅根据公平原则,无法使受害人得到完全赔偿。基于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通过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规定,将堆放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由公平责任改为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正式将堆放物损害责任确立为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编纂时,对此予以沿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08-709页。)

2.堆放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堆放物发生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首先,致害物为堆放物。堆放物,是指将动产堆积在土地上或者其他地方而形成的物。堆放物只能是动产,非固定在土地或者其他物体之上,通常是临时堆积形成的。这些物品在没

这些物品在没有堆放、垒高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但是如果堆放不当,则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其次,加害形态为倒塌、滚落、滑落。倒塌,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坍塌。滚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滚下。滑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滑下。滚落、滑落是《民法典》编纂时吸收司法解释规定增补的两种情形。

(2)因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造成他人损害首先,发生了致人损害的结果。堆放物致人损害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物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并不会成为堆放物侵害的对象。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但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才能够获得支持。其次,损害是堆放人以外的其他人所遭受的。如果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造成了堆放人自身的损害,应当由堆放人自行承担损失或者追究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堆放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成为本条中的“他人”。最后,损害结果与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身、财产损害与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事实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一关系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3)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堆放物损害责任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损害责任仍然是一种过错责任,堆放人存在疏忽或懈怠的过失心理状态,才导致了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并致人损害的结果。堆放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证明其已尽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且不存在堆放瑕疵或者管理瑕疵。“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之有无,应以是否怠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为断者,苟非怠于此种注意,即不得谓之有过失。”堆放物致人损害系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等所致的情况下,堆放人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第9条规定:“因地震灾害致使堆放物品倒塌、滚落、滑落或者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情形下,堆放人仍然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对堆放物的倒塌、滚落、滑落致害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许多情况下,堆放物的倒塌、滚落、滑落虽然表面上系由自然原因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但实质上与堆放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孩童攀爬无人看管的堆放木头摔伤等。如果堆放人的堆放瑕疵或者管理瑕疵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则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和分担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09-711页。)

三、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

这些物品在没有堆放、垒高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但是如果堆放不当,则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其次,加害形态为倒塌、滚落、滑落。倒塌,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坍塌。滚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滚下。滑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滑下。滚落、滑落是《民法典》编纂时吸收司法解释规定增补的两种情形。

因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造成他人损害首先,发生了致人损害的结果。堆放物致人损害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物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并不会成为堆放物侵害的对象。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但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才能够获得支持。其次,损害是堆放人以外的其他人所遭受的。如果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造成了堆放人自身的损害,应当由堆放人自行承担损失或者追究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堆放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成为本条中的“他人”。最后,损害结果与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身、财产损害与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事实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一关系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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