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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几种情形

信息来源:整形美容远程中心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09 08:45:29  

信息时代,个人隐私和信息越来越透明,人们往往在一些公共事务和消费活动中不经意间被记录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或隐私泄露会对个人造成困惑或巨大的精神痛苦,严重的情形会造成侵权。本期论题就是医疗机构容易对患者造成隐私侵权的几个注意情况。

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向外人披露的私人生活信息。隐私保护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犯、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一、容易侵犯患者隐私的情况

基于诊疗活动的特点,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极易掌握患者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负有保密义务。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大体分为如下两种:

第一,泄露患者隐私。既包括向外公布、披露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如对外散布患者患有艾滋病的事实;也包括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人员的行为,如组织医学院学生观摩的行为。

第二,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例资料。实践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出于医学会诊、医学教学或者传染性疾病防治的目的,公开患者的病例资料;二是医疗机构本身对病例资料管理不善,向未取得患者授权的人公开,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

二、侵犯患者隐私需要承担的责任

上述两种损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都必须在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才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须有损害事实,如患者承受的巨大精神痛苦等;

二是该损害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损害事实,虽然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不能排除该损害为物质损害的可能性,但一般多表现为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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