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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校在侵权责任中的教育、管理职责

信息来源: 律语之言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09 16:23:02  

校园安全是幼儿园、学校日常管理中的重中之重。若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幼儿园、学校应当对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对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对比说明。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案例

案例一案号:(2020)鲁03民终1989号案例名称:淄博齐鲁幼教集团康平幼儿园、刘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如果教育机构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应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刘某1等二十余名幼儿在老师组织下进行户外活动时,仅有一名老师在现场,而幼儿在攀爬滑梯及从滑梯滑下过程中,并未有老师在滑梯附近维持秩序,滑梯该段处于无序状态……故康平幼儿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一审判决其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二案号:(2020)鲁0323民初420号案例名称:沈某1与沈某2、沈某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对学生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伤害事件发生在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东赵庄完小学校内,被告沈某2在快跑的过程中,有与别人发生碰撞的风险,任课老师在场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因此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东赵庄完小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本院认定学校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案号:(2018)鲁0323民初1585号案例名称:韩某1与沂源县实验小学、山东省沂源县影剧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沂源县实验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韩某1人身损害事故虽发生在学校组织观看电影期间,但不能排除沂源县实验小学组织观看电影期间的管理职责。沂源县实验小学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对韩某1的人身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案例

案例一案号:(2020)鲁03民终3792号案例名称:王某1、崔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发时王某2尚未年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博山区域城镇中心学校在一审中提交的安全责任书、学生课间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主题班会活动记录表等证据,可以证实其通过开会宣讲、签订目标责任书、悬挂行为规范等形式履行了其教育、管理职责,一审根据博山区域城镇中心学校提交的证据,并结合王某2受伤的经过等事实,认定博山区域城镇中心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并据此判决博山区域城镇中心学校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二案号:(2018)鲁0323民初821号案例名称:杨某1与王某1、王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杨某1受伤不是因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该起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及时联系家长并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尽到了及时救治的义务,又加之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原告方和被告王某1、王某2、段某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沂源县第三中学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详尽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考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的风险防控机制。

结语

我们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若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自我防护能力和认知能力,幼儿园、学校应当负有更加全面的教育管理职责和高度谨慎的注意照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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