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 > 盗伐滥伐林木

案例五:闫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

信息来源:澎湃政务:通化中法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1 14:04:03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某某于2020年6月中旬,在通化市高新开发区长胜村锅炉厂斜对面的废品收购站内,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其收购的木材无检木号印,系他人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情况下,仍予收收购。经鉴定,其非法收购木材榆树29 件、胡桃楸32 件,原木材积 23立方米,核算立木蓄积33.4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1726 元。闫某某于2020 年 8月 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木材被依法收缴。

【裁判结果】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闫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的保护,不仅要禁止和惩罚盗砍、滥砍滥伐行为,还需要切断滥砍滥伐所得林木的流通去向,“没有买卖,没有砍伐”,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定了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还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收购无检木号印木材,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对其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降低为追究经济利益而发生的盗伐、滥伐行为的发生概率,遏制盗伐、滥伐行为,从而实现森林资源保护。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